同性伴侣一取卵一怀胎 不满出世纸只认产子者 供卵同志裁「普通法下父母」

助本案的律师为关注性小众权益的孪生姊姊曹乔茵(右)及主要处理婚姻、家庭官司的妹妹曹乔菱(左),两人接受专访称法庭宣告女同志案事主为「普通法下的父母」身分属香港首案,曹乔菱称「就算无人知道是什麽意思,都是一件事」,形容裁决为平权之路推开大门。(邓家烜摄)

【明报专讯】于海外注册结婚的女同志,提供卵子受孕并由伴侣怀胎产子,高等法院早前裁定,据《父母与子女条例》,该女子不能成为案中儿童合法父母(parent),但宣告她是「普通法下的父母(parent at common law)」。协助此案两名孪生律师曹乔茵和曹乔菱表示,宣告为「普通法下的父母」身分属香港首案,形容法庭或受限现时法例而作具创意的认可;判辞同时确认女同志产下的婴儿受歧视,律师称社会上有许多「彩虹家庭」,料裁决为争取性小众的权利敞开大门。

明报记者 陈家怡
律政司不上诉
律政司回覆本报查询称,律政司长作为案件介入人不会上诉。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担忧认可同性权利会动摇家庭价值,议员容海恩则认同应检讨法例,若无视父母关係不予认可,是于理不合(见另稿)。

涉案女同志B及R于南非以R的卵子「互惠体外受精(Reciprocal in vitro fertilization,RIVF)」,形成胚胎后植入B的子宫,前年B在港诞下婴儿K。B及R登记皆为K的「父母」,惟出世纸只列B作「母亲」,故要求法庭宣告R是K的「父母(parent)」。

律政司:父母仅一男一女 官:违立法原意
案件焦点在如何诠释《父母与子女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第6条的「父母」一词。参与诉讼的律政司指出,按照中文字义及法律,只得各一名男性父亲及女性母亲能成为「父母」;且《条例》列明,只有怀胎女子被视作「母亲」,故不包括有基因关係但无怀胎的R。

主审高院法官欧阳桂如于判辞指出,《条例》立法原意是减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问题,保障子女法律平等,免受不平等对待,认为律政司说法违反立法原意,虽则是B和R的选择导致K没有父亲,但这只是纯粹因R和B同是女性,她们怀孕生下K,令K有别其他儿童,以及欠缺基因关係的双亲,仍构成歧视。

官引英案:法定父母未必亲父母
欧阳官认同就法律议题协助法庭的「法庭之友」所言,称《条例》提及「法律上父母」容许法庭追溯普通法下「父母」的概念,符合第6条保障儿童之目的。在英国案例Re G,曾为香港终院非常任法官、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何熙怡解释「法定父母」未必是「亲生父母」。欧阳官指出,随覑医疗科技进步,女性卵子受精后可放入另一女性体内,父母定义不一定基于特定性别或婚姻,后天性别为男性的(acquired gender of male)现可获法律承认为「母亲」。

同情受歧视孩子 现例有谬处
欧阳官表示,本案的R一直欲成为K的父母,B从没想过排拒R,两人并非「争夺」母亲地位,而是打算成为双亲。法官重申,法庭要诠释法例而非立法,亦不必承认同性婚姻及RIVF是否可取。法官对与K一样遭受歧视的一群深表同情,但现行条例有荒谬之处,立法当时不是要将「父母」概念冻结或石化,故尽其所能宣布R是「普通法下的父母」。

律师:判辞确认歧视 让政府考虑修例
协助此案的律师曹氏姊妹称未曾见过「普通法下的父母」身分,这是香港首宗案件,尚待了解具体权利。曹乔茵解释,《条例》相关部分原本为认可藉医疗生育的异性伴侣担任父母,并排除无意当父母的捐卵者及代母等第三者,但没考虑同性伴侣使用RIVF程序。曹乔菱补充,判辞指出现行《条例》有不足,亦不容许宣布R是「父母」,唯有以创新名分取代。

纵然R未如最初期望成为「父母」,是次结果属意料之外,曹乔菱称法庭判辞清楚确认歧视情,让政府考虑修例;相信同志产婴案只是其中一步,案件累积犹如雪球滚大,冀有助争取性小众权益。两律师预料将有人提司法覆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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